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归根结底就是要保障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自由,尊重人民群众的人格和尊严,满足人民群众对民主、法治、公平、正义等方面日益增长的要求,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我在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承包工程过程中,被项目总指挥刘某等人蓄意陷害,一度失去人身自由。虽然后来还我以清白,但是经过这番波折,已经完全改变了我的人生。我垫资建设的总工程款六千多万元不仅未能结算,反而我还要为垫资承担六七百万元的利息,我的家庭因此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近日,今年45岁的湖南省涟源籍男子王志升致函有关部门如是说。
我叫王志升,男,出生于1975年9月,系湖南省涟源市龙塘镇人。在2014年2月,经李某介绍,我挂靠湖南园艺建筑有限公司(下称园艺公司)以包工包料的方式承包了郴州市泓广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泓广公司)的房屋建筑施工工程。施工合同由园艺公司与泓广公司签订,我与园艺公司株洲分公司签订了《项目负责人承包合同书》。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泓广公司不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应于2014年9月支付的工程进度款,到2015年2月,尚欠1600万元没有及时支付,致使我资金紧张而无法继续施工。这时候,该项目总指挥刘某给我建议向民间融资用于施工,我听从了他的建议,向亲戚朋友借款用于工程。
没想到,刘某伙同谭某雄、李某向公安部门报案,称我合同诈骗,导致我被刑拘。我的妻子、弟弟分别聘请了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和湖南星奥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会见了我,详细了解了案件情况。二位律师根据我介绍的情况分析认为,我的行为均是正常的民事行为,根本构不成合同诈骗罪。
其一,我承包了工程之后,又将劳务部分分包给了一个叫李某福的,并要求李某福交了200万元的押金。李某福承包之后一直在施工。
其二,由于泓广公司不能按合同付款,我中途有不干了的打算。李某做工作要求我继续完成工程,并答应介绍朋友借钱给我。于是,李某介绍了徐某强分二次借给我690万元。第一次是600万元,第二次是90万元,均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徐某强的钱必须经李某之手用于工地。
合同签订之后,李某确实按我的要求向我指定的一些帐户打过200万元多一点的费用,这些都是我必须支付的工资、材料等款项。但是徐某强到底是否按协议约定将690万元钱都打给了李某,我并不知道。
我按李某的要求,先后三次向李某出具了收到现金的收条,分别为90万元、40万元、40万元。这三笔钱,我并未收到现金,而是李某说付了徐某强利息,要求我打的条子。
李某在我的财务人员处拿了项目部的公章,在泓广公司拿了300万元的工程款。这笔款应当计算我还徐某强的借款。
其三,李某福介绍了一个朋友给我(我不记得名字了),我从这个人处借了300万元用于支付李某福工资。我出具了个354万元的条子,其中54万元是利息。这300万元直接打入了李某福的帐户,李某福向我出具了收到300万元工资的收条。
其四,我承包工程所用资金自己所备不多,一部分来自向亲朋好友或亲朋好友介绍的人借贷而来。
庆幸的是,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检察院秉公执法,先是以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后认定我不构成犯罪,并于2016年9月18日作出不起诉决定。
在我被刑拘的这段时间,泓广公司趁机大做文章。在刘某的操作下,将我的施工队伍赶走,将我办公室的所有施工资料全部毁掉,然后安排刘某的亲戚代替我施工,并且在没有征得我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处理我的工程款数千万元。
后来还慢慢得知,刘某安排其亲戚施工后,故意将我施工的部分压低价格,将其亲戚施工的部分抬高价格,企图吃掉我的施工成果。且在整个事件中,刘某私自用掉了工程款1000多万元。是挪用还是侵占,不得而知。
纵观整个事件的经过,我终于明白,是刘某与泓广公司处心积虑,利用其关系及个别领导的特权,故意策划了我的“合同诈骗”案,趁我在羁押期间无法控制施工事项时大行其道,其目的就是要将我的工程款一口吃掉,让我血本无归。
虽然最终还我以清白,但是经过这番波折,已经完全改变了我的人生。2014年底至今,我先后11次到泓广物流讨要工程款,但多次被该公司组织的社会闲散人员和民工恐吓并强行赶出办公室。目前我垫资建设的总工程款六千多万元不仅未能结算,反而我还要为垫资承担六七百万元的利息。我的家庭因此受到了毁灭性的打击,由于负债过多且无法偿还,生活已经陷入绝境。恳请相关部门尽快查明事实真相,依法追究刘某的法律责任,救我于水深火热,则千秋万代,永铭深恩。 (湖南 王志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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